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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剑封喉

尊公序良俗————回炮手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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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1 17:21
回你猴:
   1,关于我父亲留下的房产,我,及我姐姐但凭继母处置;我们没有去过问。后来听说继母给 ...

猴:
    就鲍和生而言,其显然具有人性的多重性:在无利害关系的时候,说真话;在有利害关系的时候,其就根据利益来权衡,决定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
    鲍在与邻居评论张琴的时候,其曾经感叹:“此人乃世上少有”;而其在受法院那个权人之托后,却企图为那个妇人二度充当说客。
    所以,山人叫你去问鲍,是请鲍给你说说其对张琴的评价;而你后来将鲍当作法律,正义的化身,那山人当然就有微词了。
    关于你猴再次以居心叵测地问山人继母的为人,山人已经回答了你;无需再言。

点评

你的继母连房子分割这样的财产大事都不通知你,可见你们之间有不可告人的事。在宿松儿子同继母为房子打官司的案例很多,例通德街就有其父突死,其子和继母为房子对簿公堂。你可查阅案件。  发表于 2020-3-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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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8 16:55
江先生又无事端端瓜带路某人。好吧,回你一帖吧!
炮手老江先生帖子《上诉书》言道:
[……

匹夫:
       山人给你上一堂法律课:
       《婚姻法》第17条:
      具有 下列情形的属于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第三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7条: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匹夫:
   山人  给你解析:
   17条从泛意上规定了夫妻任何一方得到的遗产,赠与,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18条(3);司法解释(三)第7条,则对17条的特别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
   据此来看匹夫关于15号房产的认定,推论,匹夫你有何感想?
   所以,对匹夫那些扯淡,我想:用“井底之蛙”形容匹夫,当然。
      
     

点评

法院会依法依据公正公平审判,不是由你炮手说的算!  发表于 2020-3-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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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7 10:09
猴:
    确实群众眼睛是雪亮的:
    只要你猴到民东路福利巷15号周边邻居访问一下;特别是去问问那个 ...

589匹夫:
     请你匹夫看清了:
     主动提出离婚的,是那个妇人;而离婚案显然是一种复合之诉;其中,肯定要涉及山人给自己儿子购买的房屋财产;以及二人在购买29号房产时,山人的资助款项。
     所以,山人参与诉讼,有何不当?
     至于你谈到沈默升受贿一事,此在宿松法院有存档,无可置疑;而此也证明了那个妇人的无耻,卑鄙的犯罪故意。
   589:难道你想否定该事实的真实性来为那个恶妇辩解吗?
    既然宿松法院纪检科都认账了,而你589 来敲边鼓,有用吗?滚你他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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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是轮理,不是比骂人,多次骂人,诽谤。诋毁是可以起诉你炮手!这条法律炮手你懂吗!  发表于 2020-3-1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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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10:23
匹夫:
       山人给你上一堂法律课:
       《婚姻法》第17条:

猴:
    一个判决是否正确,不是看判决书那个鲜红,貌似威严的“圆搓搓”;而是其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
    就本案而言:
    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其无视被告曾经在庭审中,有利于原告的自认;
    无视被告漏洞百出的陈述;
    无视被告仅有陈述而无实证的举证。
    判决就法律适用方面:
    一审沈默升判决依据的是:
    离婚协议的法律规定。
    可笑的是:那个离婚协议是在10年前双方签订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无效;因此被安庆中院发回重审。
    重审万茂林依据的是:
  1,对29号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下段:对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以出资比例分割;而对被告自称的“出资”,判决无视被告曾经的利于原告的“自认”。
  2,对15号房产:
    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是:
    《婚姻法》第17条;
  3,对40万元债权:
      判决依据的是:
     《婚姻法》第18条(2):
     一方获得的伤害赔偿。
    显然,孩子显然不属于《婚姻法》所称的“一方”。
   显然,重审判决,二审裁定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几乎处处充满谎言,错误;而你猴不明事理,妄言什么“公平公正”。
    如此看来,只能说明你猴居心叵测,甘愿与那些无耻之人为伍了。
     

点评

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就会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分割。夫妻二人各分得一套房子,儿子得人身伤害的40万钱,合情合理合法。炮手却想占有张氏房产给孙子,孙子40万占为己有,这样儿子江有房有钱好再婚挥霍。天理不容!  发表于 2020-3-1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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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的解释无效,因为除了全国人大授权,没有人以公民身份享有法律解释权。
炮手老江说
『可是,山人以无可辩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至安庆中院后,安庆中院周大庆法官以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否定了一审判决而发回宿松法院重审。
    具体事由,匹夫你自己去找,看;山人不告诉你。
    可见,你捡起沈默升法官的套路来扯淡,看来,你太愚蠢了。
    就匹夫那些扯淡,山人叫你去看看《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匹夫就会哑口无言了。
   显然,匹夫的扯淡,没有一处提到相关法规,仅凭匹夫自我感觉胡扯。山人今录部分如下(凭记忆):
   《 《婚姻法》: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婚前,婚后)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自(女)名下,视为夫妻一方财产。
    匹夫:据此来看你的扯淡,你感觉如何?』婚姻法没有哪一条那么说过,
最高法的法释没有哪一条那么说过。
则你的凭记忆是错误的,凭相像解释是没有解释权的,因而你对法律解释是无效的。
如果有效,为何宿松一审二审法官都不采信你的这一法条法律方面的举证呢?所以你就不必扯犊子了。
江先生也太异想天开了。江信中因受伤害获得补偿费不管依据什么法,都属于江信中的,不属于江礼平的也不属于江智君的。江先生说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二)不属于江信中。就该举证有一条法律说这不属于未成年人的伤害赔偿。你举不出这样的法律。所以只能眼看着伤害赔偿给当事人。结合婚姻法第十八条(二),只要江信中属于张琴一方成员。在夫妻单方财产认定上,就以单方的方字单字那个单方确定了属于张琴一方的财产。
公民没有法律解释权,公民却有对法律条文的认知权。
江先生你不认知单方一个词,比较好玩。既然不理解单方,单方财产也不认知,那么你为什么不把男方单方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掉呢?你这不是孬进不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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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3 10:23
匹夫:
       山人给你上一堂法律课:
       《婚姻法》第17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炮手老江援引的只引用了上半条。认识不全面还不说,还存在出资疑问。
《上诉书》说,一审判决认定29号房屋的首付全部为张琴及家人所付。

同时,关于房产,
更不存在婚姻法上有那一句怪话。江先生别具一格的说:『《婚姻法》:夫妻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婚前,婚后)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自(女)名下,视为夫妻一方财产。』


而我引用的是关于江礼秀的证词,诉讼代理人江礼平帖子《上诉书》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儿子江信中的姑奶奶。她诸多证言均围绕一个目的,即:让涉诉财产能转移至江信中名下。这一目的于情并无不妥。』
所以是涉诉财产,而不是确认了是视为赠予江智君财产。
诉讼之标的物,而是赠予江智君结婚房屋。
赠予结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受赠予。
我指出你赠予的说辞多结婚二字。如果江先生说的正是赠予某某结婚,据帖子《上诉书》说——“上诉人认为:一是一审法院故意无视上诉人父亲江礼平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给上诉人结婚这一事实。”
江先生多出结婚二字,是送礼的表现。也是虚假诉讼,坑害第三人江信中的表现。也就不适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上半部分。
特别是购房款不属于江礼平,特别是张琴出嫁压箱子底的娘家钱1.8万也在内,则不能说,买这个房子出资就全部是江礼平的。


问题很清楚了。出资不是你江礼平,人家出资的,你说是你出资购房送儿子结婚的。产权记在儿子一个人名下,就是你赠予儿子江智君一个人的?
实际不是你一个人出资购房,怎么可以说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呢?难怪乎炮手老江你引证法律解释不全,原来江先生心怀惭愧了。
我说,你捡到的是一个什么宝贝?然来也是不支持你的主张的照妖镜。
本不想给你仔细点评,这么逐条归类一点评,江先生又该找地方去哭泣了。不要这么悲哀嘛!人家笑你跟着笑就是了!
不要在意脸皮上挂不住嘛!
江先生主张错误,如果不是江先生无事端端瓜带我路某人,路某人绝不会像这样披露出该条司法解释第七条全文。绝不会揭露先生罪恶的嘴脸。因为一个农村老人不管你家谁赢了谁败了。我说先生是自找的难堪。
如果讲得不好,请与予以指正;讲的觉得好的,给点掌声!说声亚克西也行!
先生总是喜欢在帖子末了来句外文的。若以为路某点评不错,吆喝一声“very good”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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