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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JANX

问《违规》谁最《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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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6 14:00
本人帖子BB文,诸位可以回看。
该帖,还是围绕AA帖中江先生有好牌,又不按常理出牌。以致沉沦不堪。
该 ...

匹夫:
      鉴定书结论:“患者术前体温38·6,经抗炎治疗,体温恢复正常·······”。
     这是鉴定人的话语;而匹夫竟然将此38·6“认定”为是山人对人体正常体温的理解;并据此狗吠一番。
     看来,匹夫卑鄙,无耻的文痞伎俩下流到如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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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4 13:41
BB

江先生说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杨石夏鉴定西南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匹夫:
  就鉴定人的两条鉴定结论,其实,第一条是对被告对手术指征的判断。
  显然,鉴定人以体温来作为手术指征的判断标准;这在常识,临床医学上讲,都是荒唐的。而山人据此来否定被告在对手术是否正确的绝对首要标准:手术指征的判断的错误,难道不是抓住要害吗?
   而你匹夫竟然看不清这一要害,却仅仅以为山人以“体温38·6”,“有可能增加感染”之词“迷惑了”。
   而对于鉴定意见的第二条,显然,匹夫故意偷换“双肾同时手术”与“出血”的关系,换成“血沉”与“出血”的关系;并据此又来讥讽山人一番。
   如此,匹夫那文痞的偷换慨念把戏又一次重演。无耻至极,匹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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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4 13:44
CC
假设当鉴定意见失效,病理记载不全面。本该利用庭审录被告代称,证据倒置。
判决书2012-03376号( ...

匹夫说:
   “假设当鉴定意见失效”云云;
     驳:
   显然,匹夫的这一“假设”,在本案中根本没有实现;恰恰是这一“假设”在一审法院,申诉法院的判决书中,均得到得到完美的采信;已经成为法律事实。
    可见:
    匹夫在“假设”的基础上所作的“认定”,“评论”所达到讥讽山人的目的,显然就是无稽之谈!而匹夫那些老调重弹的把戏,只能说明匹夫厚颜无耻的文痞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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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1 17:58
路遥匹夫: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的鉴定标准是:

匹夫:
    一,你就“质证”一词东拉西扯后,回到你曾经以为“捡到枪”的“交被告质证”的话题。显然,匹夫故意“忘却”了你将“交被告质证”认定为是山人的败作:“一脚蹬乾坤”;却以“那种举证交于静波质证”的结束语,来掩盖匹夫曾经的那无知,愚蠢的谬论。
   二,关于患者“右肾积脓”,与匹夫所称的教科书《实用泌尿外科学》:
      1,  匹夫:患者“右肾积脓”的诊断结论,是临床医疗的通常做法:在主治医生作出诊断结论后,另一医生根据已经掌握的患者病情,再根据自己的见解,作出补充诊断而得出的。这也是为正确,全面地反映患者真实病情所必须的;而患者“右肾积脓”显然是手术的大忌;正如于静波在庭审中所言:(其在否认患者“右肾积脓”时称:“那是他们搞错了”;后)“如果患者真有“右肾积脓”,那肯定不能做手术”。
   而山人曾经将患者病理送给西南医院的姊妹医院:重庆新桥医院的泌尿外科的专家,璧山青木关医院的泌尿外科专家,宿松县泌尿外科专家研判,他们众口一词:“如果手术做了,肯定要出大问题”。
    而匹夫居心叵测地说山人“是要把感染的存在,与杨石夏的“有可能增加感染几率”挂上钩······”;并据此胡说什么山人被杨石夏的鉴定结论“牵着鼻子走”。
   可见:匹夫的偷换慨念,“强奸民意”的无耻,卑鄙文痞本性。
2,匹夫胡说:
     “在举证质证阶段,江先生这一做法,是右肾积脓被排除后·······”,云云;
      问匹夫:
      是谁排除了患者“右肾积脓”?病历上的记载:“补充诊断,右肾积脓”,是你匹夫否认得了的吗?
     显然,匹夫故意认可了被告代理人于静波的狡辩:患者不存在“右肾积脓”的谎言;并据此扯一些废话。
3,匹夫云:
     “代理人提交鉴定意见给对方质证一脚戏·······,说这脚戏叫定乾坤,一点也不为过”。
     匹夫:
     根据法律规定:
     在鉴定意见一旦出台,原,被告及其代理人那是人手各有一份;而山人手中就有三份鉴定意见书;当然,承办法官也有;且于开庭之前数月。
   既然诉讼参与人都人手一份鉴定意见书,
    据此,问匹夫:
    你说“代理人提交鉴定意见给对方质证一脚戏”的话,是不是无知,卑鄙的谎言?
   你是不是刁钻钻到铁板?
    而你匹夫将此谎言认定为是山人“一脚蹬乾坤”,这是不是令人贻笑大方?
    如此,匹夫:你是不是丢人丢大发了?
4,显然,山人否定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其被作为判决事实认定的依据的合法性;当然,也否定鉴定意见的就临床医学的真实性。
   而就医疗官司而言,否定其作为判决依据的合法性,那肯定才是最有效着重点;而就临床医学角度去否定它,第一,当事人的学术资格不够而难以胜任;第二,与医疗官司的通常审理原则不符。
   可见:居心叵测的路遥一再就临床医学问题反复扯淡,只能说明路遥匹夫无知,卑鄙的本性。
   显然, 匹夫对山人有许多讥讽,嘲笑之语;根据以上鄙人的论述,将匹夫的这些恶语还敬匹夫,那才是恰如其分。
   匹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你疼吗?
      
  

点评

是谁排除了患者“右肾积脓”?此句值得加分。余静波关于右肾病情前言不搭后语。你为什么不扣住他,为什么不作进一步的争辩?有理的东西你不争辩,你代的什么理?  发表于 2020-3-2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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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2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JJ
我收拾一下破烂瓶罐,卖了估计可以沽半斤散装白酒钱。一句酒干倘卖无还没唱完,没菜,哪怕来二两猪头肉也行,于是想起了江家那个猪头,他嚼舌根有些日子了。
拍拍衣襟上尘土,浏览家乡网页,发现跟帖装模作样。一时酒性全无。搬过断脚小凳背光坐地观帖不语,思考来着。
见跟帖上写到——
山人曾经的帖子中,有这样的叙述:
在就是否如期开庭的问题,山人与承办法官王梁的电话交谈中,最后我:“如果鉴定人实在无法如期出庭作证,我们愿意等他3~5天”。
王梁:“算了,还是如期开庭;我尽量争取他们来;你把出庭费交给法庭”。不久王梁电话通知我将出庭费直接交给鉴定人杨石夏。
在第二天,我如约将出庭费800元交给杨石夏;杨石夏出具了收条。
在第三天,9点,在我与王梁一同步入法庭的过道中,王梁对我说: “江老师,今天鉴定人不来了;你对鉴定意见有啥子看法?”
我:“根据法律规定,由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王梁:“好吧!今天开庭我们就不谈鉴定意见”。


这一段文交代明白,鉴定人出庭费依约缴纳了,没有退回;
首次开庭鉴定人没有来接受质询,出庭质询只是时间问题;
法官王梁交代明白,好吧!今天开庭我们就不谈鉴定意见。这法官王梁,一个“今天”把话题打住。没有说明天继续开庭鉴定人仍然不出庭,也没有说明天不谈鉴定意见。
代理人不顾法官王梁的叮嘱,嘴不把门,庭审开篇不久,势必还是把鉴定意见提到日程上来了。目的无非是想“卖假弄点钱”。代理人后续案子提到要三倍鉴定费,佐证了这迫不及待提到鉴定意见的目的。
呜呼!人犯贪念,不知羞止。自不检点,嫉妒成癖。
屈子有辞为证——
众皆竞进以贪婪兮,凭不厌乎求索。
羌内恕己以量人兮,各兴心而嫉妒。
屈子耻之,众人叱之,路某亦为怜之。怜惜代理人一对至尊宝拆开用,打了水漂,大王牌充作六点,小王牌充作三点。
如果他不是趁人不在场,以索赔之心要鉴定费八千元的三倍。而是在即将后续开庭质询那两条鉴定
『“1,(患者)术前1天体温38·6℃
虽经抗炎治疗恢复正常,但在此情况下,适当延期待体温平稳后再手术更为适宜”。
   “2,双侧同时手术,操作时间长,有可能增加感染和出血的几率。”
(见《沉沦》)』
将是如何呢?
凭代理人铁嘴钢牙指认属于虚假鉴定。卖假可以有据了。重新解封主观病历重新鉴定尚有可能。


在江先生近来跟帖中有
~~~
山人就《实用泌尿外科学》所阐述的观点,在庭审中,对被告及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进行了批驳;而那个重庆大学的韩重教授(重庆金牌人民陪审员),高级知识分子,从内心可以说,认可了山人的意见。所以,其才要求山人将该书借给他详细研读······。就鉴定人的两条鉴定结论,其实,第一条是对被告对手术指征的判断。
显然,鉴定人以体温来作为手术指征的判断标准;这在常识,临床医学上讲,都是荒唐的。而山人据此来否定被告在对手术是否正确的绝对首要标准:手术指征的判断的错误,难道不是抓住要害吗?
   而你匹夫竟然看不清这一要害,却仅仅以为山人以“体温38·6”,“有可能增加感染”之词“迷惑了”。
   而对于鉴定意见的第二条,显然,匹夫故意偷换“双肾同时手术”与“出血”的关系,换成“血沉”与“出血”的关系;并据此又来讥讽山人一番。

~~~


江先生是否考虑过,金牌陪审员韩重之前熟读过《实用泌尿外科学》吗?没有。即使看过,也不会在庭审调查以及参与合议庭研究证据时为你据理力争。而且庭审录扬婷婷记录的是另一本书名《适用泌尿外科学》
庭审录法庭听众全部知道《适用泌尿外科学》178~183页是什么内容吗?不知道。
你却偏偏不用语言表达出书上内容是什么,也不逐条对号入座。有什么用呢?
特别是右肾积脓被否定之后,你仅以结石梗阻也说不适合《适用泌尿外科学》178~183页,你不觉得吴阶平的《实用泌尿外科学》178~183被你强加上错误了吗?
你不结合实际评论鉴定意见的错误在哪里,一直傻吧拉几地以为38·6℃是人的正常体温。直到现在还跟帖说:『
就患者体温而言,感染引起的发热有“间隙性发热”,“不规则性发热”;而鉴定人仅以患者一时体温正常,就认为患者感染得到控制;就可以实施手术;这完全违背临床医学规范;也违背人们的常识;』。
鉴定人仅以患者一时体温正常。江先生:鉴定人以37℃体温作为手术指征判断的依据了吗?没有。
鉴定人也没有说38·6℃是人的正常体温。
另外,
庭审录上,被告代理人只说江礼勇是没有积脓的,并没有说没有感染,也没有说感染了,是你证明感染存在。硬往《适用泌尿外科学》178~183页上套。
肾积脓通常指尿路梗阻后肾盂、肾盏积水,继发感染、化脓成为一个含脓液的囊腔。临床主要表现为寒战、发热、腰部疼痛等,治疗以抗感染、对症支持为主,必要时可手术治疗。
你偏要说不可以手术治疗。
特别是才到积水阶段,还没有继发感染,即使感染也没有化脓形成堵塞式积脓。
于静波如此辩,既然双肾积水,你不问问有没有引流处理,有没有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病原体培养、B超、X线片、CT等客观病历。你却扯到《适用泌尿外科学》178~183页,怎不具体说那一页规定了什么呢?
千呼万唤,江先生终于在这次辩论中认识38·6℃非正常体温,初步对38·6℃鉴定人仅以患者一时体温正常,有所觉醒。
但江先生仍然陶醉在鉴定人的感染里。


一部著作,哪怕有一句锦句都是好的。吴阶平等60位能人对泌尿外科的专著,肯定有价值。
在江礼勇医案佐证里,既然不是就封存的主观病历专家们在论谈,而是对复制的客观病历用坐席上听者听得懂的语言在辩论,就要引用原著语言,而不仅是只说患者体征不适合某某著作的第几页,听不懂则没有驳斥力度,必被忽略。
书名错误被韩重忽略,
驳斥无力被法庭忽略,
发帖交代不清,无说服力,被读者忽略。
然而,江先生只要有一点错误被读者读懂,就会为茶余饭后添笑了。
江先生自己未了的窝囊案弄得心力憔悴已经够可怜的了。赶快从过时的代理案中的牛角尖里自我释放出来吧。贪婪没有意义了,嫉妒一发无效。


江先生经过本次辩论,
看到了鉴定人实际错在哪里,
被告代错在哪里,
法官错在哪里。
仍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没有及时打出好牌,以致伸着巴掌样子像抓什么也站不住。
一手好牌,先要捋一下,一把好牌,不要零星做了拆骨肉活活糟蹋了。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说的是随机应变。诉讼一样的也是社会交往,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也要借力打力。同样不能忙活了老半天,人家没有哪脚戏,你以假想敌排练差点都背熟台词了,结果白忙活。
在解释论战定义上,同样你不可能在没有争论的事情上,还没来得及搞定的事情上,演绎出『论战发生的前提:是在有人不同意发表意见,见解人的观点的时候,不同意人提出另外的意见,见解,辩论,论战才发生了』


自始至终,我并没有发现杨石夏与你就38.6体温是否是恢复正常发生论战,
也没有发现杨石夏与你就可能增加感染几率的用词是否符合鉴定格式发生论战。
只看到你一个人在无的放矢说独角戏。


在论坛说理,引论本故事说你的争论定义错误,引论本故事是你江先生经历过的刻骨铭心的故事。老汉我只不过说点陈年旧事,不承想引得先生如此动容。
人说哀莫大于心死,既然一则故事能引发先生如此动容,说明死心没有踏地。死心已经激活了。
既然激活,旧话新论已毕,又看老生常谈。毕竟不知江先生宿松案子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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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2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20-3-12 16:18
JJ
我收拾一下破烂瓶罐,卖了估计可以沽半斤散装白酒钱。一句酒干倘卖无还没唱完,没菜,哪怕来二两猪头肉 ...

匹夫:提醒你:
       那些心怀鬼胎的法官仅仅只开了一次庭。所以,匹夫的那些吠言,没有意思。
       关于匹夫说:
   “代理人“(鄙人)”不顾王梁的叮嘱,嘴不把门庭审开篇不久,势必还是把鉴定意见提到日程上来”。
      匹夫:
     说你无耻,就因如此:
     在庭审中,那个在进入法庭时的承办法官对山人承诺“今天我们就不谈鉴定意见”的官场老手王梁,违背当初的承诺,叫原,被告各自发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看法;这才有庭审笔录中有原,被告对那份鉴定意见的“质证”记录。
     而你匹夫竟然说是山人“嘴不把门”,是山人主动提及鉴定意见。
    况且,庭审笔录记载:山人既然否认鉴定意见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且鉴定人也没有出庭,山人是不是脑子有病,愚蠢地主动提及山人在鉴定意见出台后,历来就否认的鉴定意见?
    看来,匹夫无耻,卑鄙的文痞德性,在此又发挥了!
    在现实中,有《实用泌尿外科学》和《适用泌尿外科学》两种书吗?而匹夫就“适用”与“实用”这一笔误,匹夫再一次显示你狗嘴般的天才;你能!
   至于那个“重庆金牌人民陪审员”韩重,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通过研读《实用泌尿外科学》,他完全能够看出医方的错误;更知道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法律事实,对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的非法性;也完全知道判决书所认定的庭审事实,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意味着是谎言。
      但就是如此“金牌人民陪审员”,在重庆那种司法环境中,也失去了作为一个教授,高级知识分子,一个自以为荣的“金牌人民陪审员”应有的品德,正直而屈服于那些权人的淫威。
    至于韩重是否熟读了《实用泌尿外科学》,山人告诉你:
    其借读该书,至少有一个月时间;而山人研读该书,只不过只有几个小时;而匹夫却断言其“没有”熟读。
    对了:匹夫说韩重不会“为你据理力争”;但这恰恰显示韩重对重庆司法风气的腐败的无奈屈服。
     关于匹夫再次厚颜无耻地重提那些已经反复扯淡的医学问题,山人烦了;众人也厌了。
     如果匹夫觉得那些医学问题是“枪”,你就继续玩吧!但山人提醒你:重读山人曾经就此的论述,匹夫还觉得有话说吗?
    至于匹夫一再称山人“没有打好牌”,山人再次提醒你:
     匹夫那些“高见”,被告没有如此而为;法官没有如此而为;当然,山人更不会如此而为。
     所以,匹夫当是路旁哈巴狗,叫得凶,令人烦而已。所以,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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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2 22:43
匹夫:提醒你:
       那些心怀鬼胎的法官仅仅只开了一次庭。所以,匹夫的那些吠言,没有意思。
      ...

给江先生关于只一次开庭审的回复请听清楚了!
完成庭审项目。这就怪不得法官王梁第二天没有接着庭审。
炮手老江说:

匹夫说:
   “代理人不顾王梁的叮嘱,嘴不把门庭审开篇不久,势必还是把鉴定意见提到日程上来”。
提醒你, 那些心怀鬼胎的法官仅仅只开了一次庭。所以,那些吠言,没有意思。

老汉我在JJ帖讲过那段装模作样的跟帖。江先生不听法官王梁的叮嘱,偏要在鉴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评论鉴定意见。
如果听信法官叮嘱,当天不讲鉴定意见,就有可能后续补充质询程序。如果第一审的庭审当事人提前否定了鉴定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议论完毕。则补充鉴定质询程序就没有意义。
炮手老江没有认识到自己像逮不着似的提前议论完毕。结果无形地废弃了质询机会。因为原告代理人抢先完成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原告代就无形地废弃质询机会,完成了整个庭审项目。这就怪不得王梁第二天没有接着庭审。
看庭审录就知原告代理人没有过多的怀疑。只是走过场讲些没用的鸡毛蒜皮。当法庭辩论结束。庭审基本完成。


摘录医案法庭辩论过程。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1代、2代:被告提出结石中的细菌和毒素,引起了脓骨败血症的病历,从《适用泌尿外科学》没有这种案例,也没有并发性的可能性。被告也没有结石实物和化除证明。如果有结石和结石毒素,被告是应该拿出化除报告和结石的,所以西南医院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存在全部过错。
被代:证明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没有说明是否存在肾积脓,是否可以通过结石培养。原告方一直在假设。
原1:在术前被告已经对患者江礼勇的妻子詹兴惠说要把石头打出来化验。实际上没有把结石打出来。术后记录也是:送检标本无。
审:双方还有何新的辩论意见?
原1代2代:坚持以上意见。
被代:坚持以上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1代2代:不同意。
被代:同意
审: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在主持调解。本庭经合议庭评议之后,择期宣判……。
休庭。
(见庭审录其中一页剪切图片)
在诉讼法中,一般要求法官在连续的状态中进行审判活动,只有出现法定的事由才允许中断,反映在庭审中,应该也只有法定的事由才能中止庭审,即宣布休庭。
看官,这里就留下一个相当可观的悬念。即法定事由暂时中断谓之休庭。值此,即便原告代理人已经对鉴定意见议论完毕,结束了庭审,宣布了休庭,在宣判之前,原告代理人还可以有拿出新的证据补充提交,要求完成鉴定人出庭质询程序的机会。但是原告代理人放弃了。
怎么能说:『那些心怀鬼胎的法官仅仅只开了一次庭。』呢?


从庭审录读者不难发现,原告代,呼云喝天,就指认被告有过……提出有一个病历,关于结石中细菌和毒素引起了脓骨败血症的病历。怪事吧!
依据没有发现从江礼勇输尿管取出来的结石,就指认西南医院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存在全部过错。少有的天才吧!
江礼勇的病历上有没有江礼勇确诊为脓骨败血症。其脓骨败血症是不是结石中细菌和毒素引起的。原告代理人江礼平预先没有交代明白,此地突然说出,很快就被被告代理人余静波全盘否定了。皮之不在毛将焉附。而原告代理人江礼平说,书上没有结石中细菌和毒素引起脓骨败血症的案例。不由得读者叹为观止……啧啧诧异之!
江礼勇经西南医院取石治疗后死亡,江礼平找寻取石标本查证是否感染存在,如果感染存在不具备手术,医方隐瞒取石标本,不给江礼平查验,医方就有全错嫌疑。其推理思路是正确的。但是说病历上有一怪物,而被告否定病历上没有,原告又不辩个水落石出,就草草收场了,显得该病历经不得当场查看。连江礼平要查验标本的正确思路也搅黄了。江先生呼云喝天丢出一个石头,一个抛物线下来,石头正好打在自己头上。哭笑不得。
草草收场,江先生之过也!怎么能说:『那些心怀鬼胎的法官仅仅只开了一次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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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3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0-3-12 22:43
匹夫:提醒你:
       那些心怀鬼胎的法官仅仅只开了一次庭。所以,匹夫的那些吠言,没有意思。
      ...

附录法庭辩论,见截屏图:

炮手老江庭审辩论图片

炮手老江庭审辩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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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3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KK
这个案子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葫芦僧判的葫芦案。
见庭审录。
法官王梁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庭依法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庭归纳本案争论的焦点为:
1.被告重庆西南医院在治疗江礼勇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江礼勇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2.原告詹兴惠、詹玉合因江礼勇的死亡产生的损失是多少?
双方本庭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1代2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接下来是对两个争议焦点说事。
作为一般的案子来讲没有毛病,但是医案不一样。医案对主观病历不给死亡者家属知情权的。只给客观病历复印的。则死因有隐瞒成分,而法庭是要发挥判决透明作用,医院需要封存主观病历提供给鉴定人审核,提供给医理药理病理懂行的人发表看法的。这一至关重要的东西向死者家属隐瞒,则死者家属只能见冰山之一角。当委托了医案鉴定人,而没有鉴定人出庭答疑的时候,没有异议的事实当然能找到争论焦点。而有异议的事实呢?院方代理人一概否认。最为难的是一个医理病理医理药理一知半解的患方诉讼人,不用常理,不用听众听得懂的语言紧扣论证中心,而用某书名第几页作为驳词。好比一个盲童与一个大学教授比书本知识。
用某书第几页作为驳词处理医案的是,平等都是行家,都知道封存的主观病历,他们之间的对垒经常是这样。非争出个所以然不可。除此一个在明里,一个在阴影里,怎么能争出个所以然呢?
在江礼勇医案庭审录中可以看到有这样几句话学给看官听听:
在庭审诉讼请求陈述阶段。被告代理人余静波答辩:(见答辩状从略),江礼勇是肾积脓、积血、积液还不清楚。需要一系列的检查,只能是感染性肾结石。
在庭审争议焦点就医疗过错控辩时,
原告代理人1,提到江礼勇右肾积脓。12月5日患者血沉42mm/h.说明患者术前凝血功能异常。
被告代理人余静波辩,
患者双肾积水,江礼勇是没有积脓的,是原告假想的。关于凝血障碍是不存在的,是配合教科书,假定错误。
在焦点损失费的控辩时
被告代理人余静波辩
江礼勇妻子詹兴惠的父母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精神损失费证据不充分,加害方是主责才存在。我院不是主责。
笔者认为,院方是不是担主责,不能凭庭审时被告就能确定的。
笔者认为,江礼勇是不是肾积脓,医院应该有客观病历,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病原体培养、B超、X线片、CT等。而被告代理人余静波一忽儿说『江礼勇是肾积脓、积血、积液还不清楚。需要一系列的检查,只能是感染性肾结石。』,一会儿说『双肾积水,江礼勇是没有积脓的』。到底是没有经过一系列的检查,不知是不是肾积脓呢?还是检查了或者发现了是双肾积水呢?该不能随便余静波一个人随便说说吧?他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吧,前前后后十几个人在庭审现场,包括原告代理人在内,包括金牌陪审员在内,为什么都听之任之呢?不但控辩双方有异议存在,单单被告方的同一个余静波前言不搭后语,他自己对自己都已经有异议存在。如果法官王梁只就没有争议的事实找争议焦点。语句本身就有问题。法理也有问题。因为封存的主观病历,死者致死因素就在鉴定中。不补充鉴定程序,只讲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对死因不负责任,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亵渎。用农村老汉我的话说江礼勇医案是糊涂案。疑案不明不白都是这样权力不对等产生的。
以上只不过浅显的道理。批判这个案子里,那种用门面掩盖错误的现象。批判找不到头绪的代理人的错误认知。并非有意抬举自己鼓吹见识。而是希望警醒第二个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一个农村老人,街道无份学宅无门,有什么需要自吹呢?没有必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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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若干年后,山人的叙述笔误能够在与被告在庭审中的质证过程中,作为为被告辩护看待吗?
    显然这是一种牵强附会推理。

点评

江礼勇的病历上有没有确诊为脓毒败血症。其脓毒败血症是不是结石中细菌和毒素引起的。与右肾积脓有没有关系,代理人江礼平庭审没有交代明白,很快就被被告余静波全盘否定了。代理人怎么不——医案死因据理力争呢?  发表于 2020-3-26 18:26
关于脓毒败血症——败血症是病原菌侵入血液循环,并在其中生长繁殖,产生大量毒素,并诱发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的急性全身性感染,当败血症患者存在原发性或迁徙性化脓性病灶,则称为脓毒败血症。  发表于 2020-3-26 17:54
你签字过的庭审录,载明——原1代、2代:被告提出结石中的细菌和毒素,引起了脓骨败血症的病历。 哪有脓骨败血症,只有脓毒败血症。庭审录又不是数年之后的笔误。  发表于 2020-3-2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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