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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骑车追逐撞伤行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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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未满法定骑行年龄的未成年人违规骑行上路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追逐嬉戏看似平常,但一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发生事故,不仅孩子自身面临安全风险,其监护人也将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前期,两名未满12周岁的赵甲与李甲分别骑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在马路上相互追逐竞驶。追逐过程中,赵甲所骑自行车与路边行人田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甲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无责。
      田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随后进行手术治疗,住院29天。后经司法鉴定,田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田某将赵甲、李甲及其监护人赵某、李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经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法定程序作出,能够客观反映事故成因。赵甲、李甲均未满12周岁,违规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且相互追逐竞速,该共同危险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赵甲的碰撞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李甲的追逐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
      事故发生时,李甲虽未直接接触田某,但侵权责任的成立并不以物理上的直接接触为前提,关键在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李甲的追逐行为对赵甲的竞速骑行存在促成作用,二者相互追逐的危险行为共同作用,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李甲的追逐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按照事故成因及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由赵甲一方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甲一方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事发时,赵甲、李甲系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的经济来源和赔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抚养、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更包括对孩子行为的引导、约束和安全教育。本案中,两名孩子均未满法定骑行年龄,监护人却放任其骑行自行车上路,甚至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足以说明监护人对孩子的危险行为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管束,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故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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