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6| 39
|
[爆料] 事故现场——看四中队如何处理 |
点评
你又没有测量抛高了正好是三十厘米。直接就发帖‘我和座椅被抛向空中约三十厘米’。我不计算,怎么知道你是不是呵脬呢?特别是连座椅抛向空中。不是呵脬是什么?
你的“一面之词”漏洞明显。若你两面之词都公布于众。如车辆型号车主,执勤警号以及执法记录仪录音都公布于众,真相被揭晓更快。败北也更彻底,所以你百口莫辩,隐忍不说出真相,这是你历来做派……败北的根源所在。
你是转弯车,且碰撞位置发生在你的右后,四轮的前左,而且事故刚好发生在你刚进入直线2米,仅仅一个标准三轮车长,说明碰撞时,你没有靠右行驶,你错在你否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右车道车辆优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若两辆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直行,右侧道路直行车优先;转弯车辆,左转弯车优先;转弯车辆,直行车优先;抢救车、消防车优先。…行人在通过斑马线时,行人优先。
| ||
点评
大家都关注对事实的剖析,没有很深的法学功底,对是非曲直难显法理中。
| ||
| ||
点评
碰后位移速度ν22=0.57m/s
因为动量守恒
.m1ν1+m2ν2=(m1+m2) ν22
代入m1=460kg,m2=860kg,
. ν1=0.14m/s
. ν2=0.8m/s
460×0.14+860×0.8=(460+860)×ν22
64.4+688=1320×ν22
752.4=1320×ν22
.ν22=0.57m/s
碰后位移速度ν2
以上是按照家用小型,两辆车连驾驶人,各460公斤算的,如果四轮按照大型运载车连人860公斤,计算抛高还不止30厘米,而是0.36468367米。你的叙事不明,我套用公式算一下而已,你紧张什么?
以上是按照家用小型,两辆车连驾驶人,各460公斤算的,如果四轮按照大型运载车连人80公斤,计算抛高还不止30厘米,而是0.36468367米。你的叙事不明,我套用公式算一下而已,你紧张什么?
Ek2=1/2(m1+m2)ν22^2
=1/2(920)×0.57^2
=1/2×1320×0.57 ^2
=149.454J
根据势能Ep=mgh,这里m=60kg,g=9.8, Ep=149.454J. 代入
149.454J =60×9.8×h
.h≈ 0.25417米。
也没有三十厘米。你来不及测量,
| ||
点评
吹毛求疵的无稽之谈;况且,交通事故的发生,本就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存于须臾之间····。
矢量完全相同的方向,因此,座椅和山人同时与车体分离;而在后车靠背的推动下,山人和作用必然抛向空中;至于抛向空中究竟有多少厘米,山人只能凭感觉判断;而白痴针对山人所称的30厘米作出具体证实,这显然是
显然,从民事、刑事案件看,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不过,这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本事故中,山人右小腿出现一块软组织挫伤,就能证明山人当时因后车撞击、本车突然呈现相当大的加速度,而山人及座椅并不在撞击力
偏心交警谎称“摄像头坏了”,不敢以此为证的原因。匹夫,搅屎棍,如果你再继续“演算碰撞”力学计算、分析,人们只能认为你如丧家之犬继续汪汪不断。
一个基本事实:山人才是事故当事人,而且,山人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监控摄像头所记录的事实;虽然山人也没有看过摄像头记录的具体内容,但山人自觉山人所言没有虚假,而摄像头肯定会真实记录;而此,恰恰就是那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