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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事故现场——看四中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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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过去星期六,通德街民东社区段人行横道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车两撞。前是我的电瓶车三轮车、后是某甲的电瓶四轮车、最后是某乙的燃油小车。
      我对事故的介绍是:在我从民东社区方向出来,在等待两车过去安全后,我通过了通德街隔离栏一则进入另一则道路,拐弯三轮车方向已与道路同向约两米时,突然被后面的四轮车撞击于车厢后右角;因撞击力太大,座椅与车分离,我和座椅被抛向空中约三十厘米,落下后,我被座椅挤伤小腿(软组织挫伤)。
      静态情况是:我的三轮车仍然与道路方向一致,而四轮车离我车约二十厘米,车头方向约向西,其车头左则铁皮出现较大凹陷。
      四轮车主某甲的说辞是:“我以三十码的速度正在直行通过,突然对方三轮车没有打方向灯横穿,我车撞击到他的车的中部而发生交通事故”。
      四中队处理警官开始的认定是: “四轮车直行,具有优先通行权;而三轮车是横穿道路,属于借道行驶,因此,本事故主要责任在三轮车”。
      我的反驳词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本就是一个动态过程;对方所称是横穿,那为什么我车方向仍然与道路方向一致?对方所称撞击到我车车厢中部,为什么我车没有侧翻?而你未分析本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仅从事故的静态现场和对方的陈述作出认定,违背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并且,该路段明显设有斑马线,且临近菜市场,因此,直行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并不适用于该城市道路路口;而四轮车主自认其以三十码速度通过该路口,撞上已经直行的三轮车,明显存在车速过快、疏于观察,超作不当的过错。如果你坚持你的认定而作出事故处理书,那我将据此提起诉讼。
     至于我车座椅损坏、小腿软组织挫伤,因小事,自己就能解决,暂自行处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另当别论。
     这就是四中队处理本事故的情况,由此可窥见其“秉公执法”的公权人的真实面目。
     补充一个细节:当我要求调取该路段的监控摄像头的录像时,事故处理警官称:“那个摄像头已经坏了”,但其他警官则仍然调出当时摄像,还原事故真相;这说明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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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ANX + 2 -1 -1 呵脬!连人带座椅抛离三十厘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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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7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城市、甚至其他道路的人行横道、分路路口经常立有一个牌子:一看二慢三通过;这既是针对行人,也是针对车辆而言;而四轮车驾驶人居然以三十码的速度通过人行横道处,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从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说,根据事后现场车辆情况、确定撞击点、或者剐蹭点,从力学的合成与分解分析事故原因这才是正确的;而仅仅就“路权”规定的“优先权”、“借道行驶”概念认定事故原因,表面上看,是孤立、片面地认定事实,但从长期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的职业水平、经验看,这是不可能的;对此不得不令人产生人们日常生活常见的“关系决定一切”,这一普遍现象的感觉。而
    从处理事故交警客气地收了四轮车车主的书面陈述、却拒绝收我的书面陈述,仅叫我将书面陈述放在大厅桌子上,而他自己还在另一间办公室。
   并且,当我要求调取录像时,该交警则不假思索地称:
   “那个摄像头坏了”,但当时其他交警则立即调出当时的录像;在经过一番查看后,处理事故交警和其他交警没有针对该录像作出任何分析、认定。这说明了什么呢?

点评

你又没有测量抛高了正好是三十厘米。直接就发帖‘我和座椅被抛向空中约三十厘米’。我不计算,怎么知道你是不是呵脬呢?特别是连座椅抛向空中。不是呵脬是什么?  发表于 2026-8-3 09:16
你的“一面之词”漏洞明显。若你两面之词都公布于众。如车辆型号车主,执勤警号以及执法记录仪录音都公布于众,真相被揭晓更快。败北也更彻底,所以你百口莫辩,隐忍不说出真相,这是你历来做派……败北的根源所在。  发表于 2026-8-2 17:11
你是转弯车,且碰撞位置发生在你的右后,四轮的前左,而且事故刚好发生在你刚进入直线2米,仅仅一个标准三轮车长,说明碰撞时,你没有靠右行驶,你错在你否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右车道车辆优先。  发表于 2026-8-2 16:5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若两辆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直行,右侧道路直行车优先;转弯车辆,左转弯车优先;转弯车辆,直行车优先;抢救车、消防车优先。…行人在通过斑马线时,行人优先。  发表于 2026-8-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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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6-7-27 19:51
在城市、甚至其他道路的人行横道、分路路口经常立有一个牌子:一看二慢三通过;这既是针对行人,也是针对车 ...

再补充一个细节:
     因为我车车厢后部已经轻微损坏,所以我用角铁予以加固,因此在剐蹭时,没有呈现明显的剐蹭点;至于车厢前部,没有任何撞击痕迹;而且,从对方四轮车左前方出现的凹痕看,显然是因对方在当时向右打方向时,因打方向的力度不够而发生剐蹭的。
    再从力学分析:
    我车刚过隔离栏向左行驶约两米,速度不可能超过五码,在被四轮车撞击后,我连同座椅与车体分离,而且我车方向仍然与道路方向完全一致,这显然是因后车速度较快才造成的;而此,显然是属于追尾。
    当时,事故处理交警准备立刻打出电脑已打好的、按照他的所谓“路权规则处理”的“事故认定书”,但在我据理力争后,他才没有打印。看来,他碰上“硬茬”了;而“直行车辆优先权”对城市道路路口的“一慢二看三通过”,孰是孰非,不言而喻。

点评

大家都关注对事实的剖析,没有很深的法学功底,对是非曲直难显法理中。  发表于 2026-7-2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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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6-7-28 09:10
再补充一个细节:
     因为我车车厢后部已经轻微损坏,所以我用角铁予以加固,因此在剐蹭时,没有呈现 ...

虽然这是我的一面之词,但是现场的监控摄像头可以基本上印证我的陈述;而此,恰恰是否定那个交警据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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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6-7-28 09:10
再补充一个细节:
     因为我车车厢后部已经轻微损坏,所以我用角铁予以加固,因此在剐蹭时,没有呈现 ...

感谢张先生的关注、也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其实,现实中处理交通事故有人托关系、找熟人的现象并不乏见,而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当事人往往就吃亏,所以,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化,让人们了解事实真相达到真正的舆论监督,才是法治。在本案中,那个监控摄像头就是反映事实真相最好的证据;之所以那个处理交警开始谎称“摄像头坏了”,显然就是其想偏袒对方的谎言;这是他赖不掉的事实。

点评

碰后位移速度ν22=0.57m/s  发表于 2026-8-3 09:28
因为动量守恒 .m1ν1+m2ν2=(m1+m2) ν22 代入m1=460kg,m2=860kg, . ν1=0.14m/s . ν2=0.8m/s 460×0.14+860×0.8=(460+860)×ν22 64.4+688=1320×ν22 752.4=1320×ν22 .ν22=0.57m/s 碰后位移速度ν2   发表于 2026-8-3 09:26
以上是按照家用小型,两辆车连驾驶人,各460公斤算的,如果四轮按照大型运载车连人860公斤,计算抛高还不止30厘米,而是0.36468367米。你的叙事不明,我套用公式算一下而已,你紧张什么?  发表于 2026-8-3 08:59
以上是按照家用小型,两辆车连驾驶人,各460公斤算的,如果四轮按照大型运载车连人80公斤,计算抛高还不止30厘米,而是0.36468367米。你的叙事不明,我套用公式算一下而已,你紧张什么?  发表于 2026-8-3 08:58
Ek2=1/2(m1+m2)ν22^2 =1/2(920)×0.57^2 =1/2×1320×0.57 ^2 =149.454J 根据势能Ep=mgh,这里m=60kg,g=9.8, Ep=149.454J. 代入 149.454J =60×9.8×h .h≈ 0.25417米。 也没有三十厘米。你来不及测量,   发表于 2026-8-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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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说是交通故事
追尾车撞了三轮车的右后,三轮车座椅与车分离,连人带座椅抛离三十厘米是真的吗?
假的。
计算一下就知道。
——
设前车(电动三轮车)m1=150kg,,根据原文描述车速五码(5码是错误的,5迈)ν10.14m/s
设后车电动四轮车)m2=300kg,  根据原文描述车速三十码(30码是错误的,30迈)ν20.8m/s
根据描述,碰撞后不是黏在一起,而是两车相距20厘米(0.2m),(这里设为两车共同运动滑行因摩擦力导致的相对位移,用于设定为能量损耗,)
一)求碰撞后,两车的共同速度。ν22,
因为动量守恒
.m1ν1+m2ν2=(m1+m2) ν22
代入m1=150kg,m2=300kg,
. ν1=0.14m/s
. ν2=0.8m/s
150×0.14+250×0.8=(150+250)×ν22
21+200=400×ν22
.ν22=0.552m/s
二)求碰撞前的总动能Ek1
. Ek1
=1/2×m1×(ν1) ^2+1/2×m2×(ν2) ^2
=1/2×150×0.14) ^2+1/2×250×(0.8) ^2
=1.47+80
=81.47J
碰撞前的总动能81.47焦耳。
三)求碰撞后的总动能Ek2
. Ek2=1/2(m1+m2)ν22^2
=1/2×400×0.552 ^2
=60.9408J
求碰撞后损失功。
△Ek= Ek1- Ek2
=81.47J-60.9408J
=20.5392J
“0.2米”是碰后共同滑行时的相对位移,可结合摩擦力f
.F=△Ek/s
=20.5392J/0.2
=20.5392J×5
=102.646N
说明在两个车碰撞以后的位移20厘米距离过程中,耗损了102.646牛顿的力。
【1公斤力(kgf)= 9.8牛顿(N),因此1牛顿(N)= 1 ÷ 9.8 ≈ 0.102公斤力(kgf)】
【102.646N,约等于10.47公斤力】
我们可以把这个迫使两车位移的力,通过力的传导作用。视为对被碰撞车座位的力。相当于两个大西瓜,我们假设江先生60kg,在两车碰撞后,. Ek2=60.9408J≈61J.
等于给老江做了61焦耳的功。
根据势能Ep=mgh,这里m=60kg,g=9.8, Ep=61. 代入
61=60×9.8×h
.h≈ 0.104,(就是说可以把老江举起10公分,又4毫米。
因为两车相撞动能,消耗在车子外壳变形上占一部分了。老江突然从座位上抬举了3寸高一点点。说明老江交通故事第一楼183字处,30厘米。呵脬了。
原文:突然被后面的四轮车撞击于车厢后右角;因撞击力太大,座椅与车分离,我和座椅被抛向空中约三十厘米,落下后,我被座椅挤伤小腿(软组织挫伤)
座椅与车分离,好生奇怪啊,一个电动三轮车,还安装了弹射座仓吗?
撞了车子的后右,前面的座椅与车分离,
真是千古奇谈。
我研究过多少交通事故,没有见过那样的呵脬卵。
炮手老江被他自己贴子中那句“因撞击力太大,座椅与车分离,我和座椅被抛向空中约三十厘米,”给出卖了。
不知道其他宿松老乡,见过追尾被撞车连人带座椅,与车分离,抛高三十厘米没有?如果也是第一次听说。也算新鲜。但是经不得计算啊。计算只把人颠簸三寸多高呢!一呵脬卵的座椅与车分离,就搞笑了。
所以说,这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交通故事。

点评

吹毛求疵的无稽之谈;况且,交通事故的发生,本就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存于须臾之间····。  发表于 2026-8-5 10:21
矢量完全相同的方向,因此,座椅和山人同时与车体分离;而在后车靠背的推动下,山人和作用必然抛向空中;至于抛向空中究竟有多少厘米,山人只能凭感觉判断;而白痴针对山人所称的30厘米作出具体证实,这显然是  发表于 2026-8-5 10:18
显然,从民事、刑事案件看,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不过,这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本事故中,山人右小腿出现一块软组织挫伤,就能证明山人当时因后车撞击、本车突然呈现相当大的加速度,而山人及座椅并不在撞击力  发表于 2026-8-5 10:11
偏心交警谎称“摄像头坏了”,不敢以此为证的原因。匹夫,搅屎棍,如果你再继续“演算碰撞”力学计算、分析,人们只能认为你如丧家之犬继续汪汪不断。  发表于 2026-8-3 11:13
一个基本事实:山人才是事故当事人,而且,山人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监控摄像头所记录的事实;虽然山人也没有看过摄像头记录的具体内容,但山人自觉山人所言没有虚假,而摄像头肯定会真实记录;而此,恰恰就是那个  发表于 2026-8-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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