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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转运汽油 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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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4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某系宿松一加油站经营人员,为谋取额外私利,马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无任何安全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将站内95号汽油直接加注至普通铁桶内,通过三轮汽车转运,为他人点对点运输和加注汽油。
      马某的违法行为被查获,案件被诉至法院。
      宿松法院经审理认为,汽油属于高危化学品,国家对成品油运输、经营设置严格准入资质,普通家用三轮车本身不具备运输汽油的安全防护、防爆、防泄漏条件,装载汽油上路存在极大安全风险,高温、摩擦、磕碰,都可能诱发燃爆事故。马某利用普通三轮车运输汽油,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公共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期,马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宿松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据了解,危险驾驶罪不光是醉酒驾驶,还涵盖多种危害道路安全行为。许多居民片面的认为危险驾驶罪仅包含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违法行为。事实上,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范畴更广,除醉酒驾驶以外,严重超速竞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速或超载等多种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虽经营加油站,具备成品油售卖条件,但有成品油经营资质不等于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私自分装、私自上路转运配送,属于典型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入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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