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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宿松华振运输有限公司等57家企业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向57家企业公告送达《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 57家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局领取《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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