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中午,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破西公路被正在路面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陈某的呼气阈值为61mg/100ml。 另查明:2017年1月21日,陈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危险驾驶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陈某依法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5月8日2时19分许,许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小型轿车至孚玉派出所门前,然后下车进入派出所内被孚玉派出所民警发现并查获,后孚玉所民警将其移交至宿松交管处理。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对许某依法处以 5月14日中午,石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S249省道23公里往隘口街延伸200米处被查获。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对石某依法处以
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5月15日上午,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复兴镇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杨某依法处以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