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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牛贼 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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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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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3日晚,梅某某、喻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鄂A7WP80的白色货车,行至宿松县五里乡五里村路河组邓梅生家附近,将牛棚里的一头水牛和三头黄牛偷走,后运至喻某某家藏匿。      2019年10月18日,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将梅某某、喻某某抓获。据供述,其在宿松县打工时知晓失主家有几头牛,遂于10月13日晚开小货车分2次将4头牛偷走。
      二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四头牛追回并发还给失主。经宿松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四头牛价值人民币54000元。
      2020年4月2日,宿松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开庭,连线看守所,对该起偷牛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梅某某、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梅某某、喻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宿松县人民法院对二人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处罚。

发表于 2020-4-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声明:鄙人回复没有替二人辩解的意思。
    对照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二郎张勛州案:
    张索贿受贿10万元;虽有积极退还赃款,缴纳罚款,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职权轻微”;却无视“索贿”属于加重处罚情形,竟然张被只判处半年徒刑。
    再看此案:
    二人 盗窃金额54000元,比张少近一半;
    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徒刑却是张的6倍。
   据此,人们难以理解:判决量刑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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