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之所以走骗天下,虽一处不行,不可能处处不行。 之所以寸步难行,是从迈步起,就不是以说理的腔调,而是以蛮横的流氓无耻的腔调。迈步起就出了状况。 说什么“我还提交一份鉴定书的批驳”。 且不说委托鉴定与之质询,比你级别高半格,就是平等争执,也只能以理服人。而“批驳”成什么体统?请问你懂得什么叫“批驳”吗? 代理人以为撬动“无懈可击”的大石头是判决书上记载: “庭审质证时,原告詹…詹…不同意2011医鉴字第0246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法庭科学司法鉴定 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没有庭审录入。 但是人家提出了电话录为依据,你又无证据证明电话录是假的。 你说关键是付清了800元鉴定人出庭费,就是鉴定人必须出庭,问题是你把这笔钱,是么时候?付给谁了? 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费,属于法院案件诉讼费项目,见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应该是向法院交纳。你没有交给法院。到11月26号电话录,《电话录2》杨石夏还在询问鉴定人出庭误工费的事。 你还记得作文吗? 2013年向双喜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三,鉴定人杨某某在开庭前2天就接到承办法官王某的通知,并在次日收取了当事人800元出庭费后,其却不出庭作证(有承办法官王…编写的《电话笔录》,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为证)。” 你的这一证词,不能说你在11月27日才付费,就等于11月2日就已经达成了收费服务约定。 在本次帖子里,你不正面回答是不是11月2日约定质询,说明你没有能力证明是11月2日,已经电话王法官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我的帖子说11月2日-26日,在这个时间内,王法官足够可以,但迟迟没有,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法官有犯错故意,也遭到你的反驳。则显得你的轻薄无聊。 你说原告没有“不同意延期开庭”。 但是所谓《电话录1》有: 【时间:2012年11月26日,地点:本院417办公室,接电人王某 来电人江某某。江:喂,找王某法官。 江:…我们要求重庆法庭司法鉴定所的人出庭,就鉴定结论接受质询。 王:28日上午要开庭,我们早就通知了你们,你们现在提出法庭司法鉴定所派人出庭接受质询,为什么你们不早几天?我们要通知法庭司法鉴定所,看他们能否派出人,如果他们派不出,能否延期开庭。 江:我们要求法庭司法鉴定所28日派人出庭接受质询,不同意延期开庭。】 你没有证据来证明所谓《电话录1》是假的。 难道所有人都看不出这个不同意延期开庭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