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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QQ信息诈骗 90后青年被判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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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远程种植木马病毒,盗取他人QQ密码后实施诈骗,近日,两“90后”青年陆某、钟某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陆某,男,1996年8月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被告人钟某(外号“啊二”),男,1992年6月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2014年8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3日,两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 2014年初,陆某同其姐夫钟某共同出资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上网设备及专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号,使用“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盗取QQ用户(腾讯即时聊天软件)密码,然后通过获取的信息对该QQ号码的联系人实施诈骗,自2014年2月至8月期间,共骗得栾某杰等六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4550元。其中,陆某单独或共同作案6起,分得赃款9万元;钟某共同参与作案2起,分得赃款1.5余万元。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用于挥霍。2014年8月28日,案件在审理阶段,陆某、钟某的亲属代退赃人民币104550元;陆某缴纳罚金4万元,钟某缴纳罚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网络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陆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诈骗数额较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钟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在实施1-5起犯罪过程中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钟某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赃款,积极交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陆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决定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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