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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河塌乡黄坂村的前三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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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认识的朋友在看到《河塌乡黄坂村的又一个认识误区》以后,很好奇其它还有些什么误区。为感谢其关注并尊重其知情权,我们丝毫不敢怠慢,连夜把之前质疑过的那三个误区找出来,连同村里王书记亲自给出的回复一起放在这里,以彰显公平并体现完整性。红色部分为作者点评。

黄坂村领导在处理租金错位问题时,曾好几次指出这事很有难度,说是桃树垄的事发生在十几年前,牵扯了那么多人,主要证据又难以找到,所以不太可能通过一两次见面就搞定,而且认为四月份提出沟通纪要时并没有王连祥家的参与和认可,属于单方面陈述,没有效力,还认为要归还租金必须得到王连祥的签字同意。我们认为村里这明显是跑偏了,于是以书面形式郑重提出质疑,指出村领导存在三个具体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村里认为梅屋山的争议与桃树垄纠纷有联系
桃树垄的纠纷发生在十多年前,当时县公安局派人来处理的,那块地归我家,没有任何后遗症,我家房子矗立那块在曾经有争议的土地上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认为梅屋山的争议与桃树垄纠纷有联系纯粹只是王家想占有梅屋山这笔租金,才捏造出的虚假事实。可他家不仅前后说法自相矛盾,而且完全没有证据,甚至连把捏造出的那些事实写在纸上的胆量都没有。我不知道村里个别干部采信这个说法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王家有过当众撒谎的经历?还是主观上就是无理由地信任这个有过赖地前科的王连祥一家?难道这么重要的主张不需要证据来证明?
误区二:村里认为王连祥赖地主张无效只是某人单方面陈述
认为王连祥的主张无效其实既有事实作基础,也有法律作依据。
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王连祥、张梅枝、王习文、王习才等人既拿不出纸上的情况说明,又拿不出一丁点的证据,这本身就是村里自己和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属于公认的事实,不是某个人的单方面陈述。
谁主张谁举证的意见是乡里领导各自独立提出的、不谋而合的意见,也与我们在外地找律师、找专家咨询的结果完全一致,而且这个本身就是普遍遵从的法律原则,同样不是某个人的单方面陈述。
基于这个事实,按照这个原则,得出来的结论显然就是王连祥的主张无效,这个道理,小学生都可以推导出来。村里若不认同,不妨公开说明一下应该怎么推导,让大家学习学习。
误区三:村里认为发钱需要王连祥签字同意
钱是光伏公司的,合同是村里签的,地是胡屋组的,我家也只是有使用权。无论从权属关系,还是业务流程上,都与王连祥一家两代四口扯不上一丁点的关系。现在却因为王连祥毫无根据的一句话,就把发钱工作中断了,停滞了。请问这是什么道理?总不会是因为王连祥嗓门比较粗,力气比较大吧?
既然铁的事实已经表明王连祥的主张是无效的,是不能被认可的,那这笔钱为什么就不能归位呢?让这笔钱归位为什么还需要王连祥同意呢?

王书记给出的书面回复如下(20250515收到) :
误区一、村里认为梅屋山的争议与桃树垄纠纷有联系
桃树垄纠纷:你家在自家的地里建房,面积占了少许王连祥家的几厘地,事实是否存在?【点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与梅屋山无关的事不应在此讨论,该说法掐头去尾极易造成我家理亏的假象】据王连祥陈述:占了地你家用梅屋山调换。【点评:纯属捏造】村干部余景洪和组上群众(具体哪些人员到场需要回忆)到现场进行了勘测和辨别,据村干反馈,群众都承认梅屋山也就是那块地是分给你家,但是群众对两家是否调换、如何调换一事表示不清楚,故没有证据证明是王连祥的。这是村委会调查的初步结果。故村里个别干部均未采纳和采信王连祥所说的无证据陈述。【点评:既然不采纳无证据陈述,那就不能认为梅屋山的事与桃树垄有关,也就不应该认为这事涉及到十几年前】
误区二、村里认为王连祥赖地主张无效只是某人单方面陈述
王连祥无证据证明是否调换,误区一里已说明。
误区三、村里认为发钱需要王连祥签字同意
发钱也就是租金发放,那块地的租金 2022、2023 已发给胡屋组(组上组长会计保管)2024 年已发给胡屋组组账户。村里发放了该地块的租金。发钱需要王连祥同意,个人认为是组上某些人的意识。【点评:抓住了本质,确实搞错了】与村无关。【点评:不认可】 村一级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对村民间的普通民事纠纷等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合理性解决问题。或向上级政府反映。并协助上级处理。对无法调解的复杂纠纷或涉法涉诉问题,移交乡镇政府或司法所,并配合调查处理。当村委会调解村民矛盾纠纷不成功时,为确保问题依法有序解决,应根据纠纷性质和法律程序,终止调解并出具书面证明,载明调解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未达成协议的原因,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确认。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申请处理。【点评:道理上没错,只是我们从来没有见过或听说过村领导对王连祥、张梅枝等人的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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