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系统科学保护好全县古树名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开展宣传教育。《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好专题学习,全面掌握古树名木认定标准、保护范围、管理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内容。要充分利用“3.12”植树节、“湿地日”“爱鸟周”等宣传活动,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要搜集整理古树名木相关传说、典故等,讲好古树名木故事,及时总结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乡愁记忆,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古树文化。要落实好古树名木认养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加入认养古树名木的行列,提高管理社会化水平。 二、落实日常养护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和环境台账,随时掌握古树名木变化情况。要明确村(社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确定好具体日常养护责任人。日常养护责任人和单位要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定期开展巡查,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和县林业局。 三、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古树名木实行分级巡查,乡镇(街道)按要求组织开展好常态化巡护检查,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宿松县古树名木巡查记录表,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古树名木编号、发现问题等。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县林业局,重大问题应迅速逐级报告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巡查1次;处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每月至少巡查 1 次。出现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雨雪冰冻等极端灾害性天气前后应开展古树名木预警巡查和灾后巡查,做好安全隐患防范与警示提醒工作,确保古树名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擅自迁移、破坏树体和恶化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故意损毁、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主体失职失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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