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宏则纺织品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当事人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存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且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6月3日,我局通过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松市监罚送告〔2025〕X031号),告知上述企业(公司)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因通过登记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内容见附件。请上述4家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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