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 69
|
好消息 |
点评
据此,我将准备两份材料:控告书和刑事自诉状向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和最高法提交;请求其受理的法律依据是:刑法399条、《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相
说明一下:向最高检提起控告,显然是针对本案中那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官、检察官;所据事实是:其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甚至变造、伪造证据以支持其裁判;而此,就是刑法399条所规定的枉法裁判事由··
下级法院受理;目前,犬子的案件就是如此情形;但是,我仍然有向最高检提起控告、检举的权利;仍然向法院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针对原审被告张某及其证人张友义涉嫌虚假诉讼、作伪证的法律事实)。看来,路还是有的
显然,在现实中,司法实践中那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难以申诉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检察院使程序空转所致:他们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受理、审理;不按照法定的规范作出裁判、答复;甚至,将案件推向本无受理权限的
只不过是···。
| ||
点评
对法律法规仍然漠视、对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法发·16号文根本不值一顾;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相关处罚规定同样不值一顾···。
更改,重新作出监督决定的规定”;我指出:“请看你院公布在办公室外的信访处理流程表,其中就有“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处理”的规定”;随后,我将李和其两个助理人请到办公室外查看,其哑然···。看来,这些人
监督规则》第126条对你的信访作出了拒绝受理的答复”;我反驳:“请你仔细看看该法条的下段: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申请除外”的规定。李又称:“针对我院已经作出的监督决定,按照规定,我院没有”
处理决定”(检察院依法应当处理的信访事项)的规定而向你院提出的信访,而不是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向你院提出的申诉、控告。李振宏又称:“我院已经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
近日,我走访安庆市检,请求依法举行听证会;李振宏答复称:”我院已经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已经对你的监督申请作出了答复”;我反驳:我依据的是《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不服检察院
| ||
| ||
点评
先生深谙法学,付出的自学精神与毅力难能可贵!
| ||
| ||
点评
官场风气消磨了曾经的书生意气而不得不同流合污;至少,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曾经,我接触到的法院下级法官,虽然暗示对本案的不解,也吐露出对司法不公的无奈。如此看来,曾经的假话风行时代,又在重演了。
所以,目前千疮百孔的司法审判、司法监督局面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缺少法律、制度,而是缺乏忠实于这些法律、制度的人;而那些科班出身的、新参加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法律人,也被现实中的“唯首长马首是瞻”的
而唯一的、非官方的民主、舆论监督程序,事实上已经被扼杀,所以,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唯一能够依赖的,只能是他们其中极少数仍然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信仰的法官、检察官;如此,这不能不说是共和国的悲哀。
并且,因为他们的权力并不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而是上级领导人授予的,所以,他们并不在于考虑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仅考虑对上级领导人负责;据此,他们掌握的权力并不具有公权性质;这就是目前冤假错案屡屡禁不止
所以,他们为自保,必然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 ||
点评
理屈词穷,却仍然以“我认为”作为狡辩的理由回应;看来,“法律流氓”是其本性;或许,正是目前司法乱象的基本现状:呈体系性腐败;这就是“官二代”的丰功伟绩、一个“皇帝的新衣”加身者的丰功伟绩。
询问该院汪云波副院长之前承诺将我的复查申请交由该院信访办后的后续进展情况;接待法官仍然是之前被我问得理屈词穷的四级大法官、该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丁绍福;其间,这个家伙仍然重复之前那些陈词滥调;即使被我问得
今天,我去安庆检察院递交了举报、控告万茂林、周大庆涉嫌枉法裁判,张琴、张友义涉嫌虚假诉讼、作伪证的举报材料;几经交锋,那个叶小福检察官才不得不接收了我的举报材料;同时,也顺便去了安庆信访局的法院接待处
你所称的“依规办事”,在现实中有的成为那些枉法裁判、欺压百姓的遮羞布,因而认为相信法律的人只不过是“孬子”,但是,在和平时期,难道当事人用法律抗争那些腐败、邪恶,以撕开那块遮羞布,这有何过?
尔等无良之辈乎?历史证明:忍让、屈服,歌颂、赞美,并不是历史前进的动力,而那些揭露、批评、批评,抨击,甚至革命,才是历史前进的动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