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塌乡挫败一起赖钱赖地阴谋
日前,河塌乡黄坂村胡屋王某及其家属张某枝、王某文、王某才捏造事实、谎称邻家土地为己有,要求冒领租金和补偿款的阴谋被河塌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捣毁。2022年, 黄坂村出面联系把胡屋组梅屋山地块出租给光伏公司,各家按实际土地占用情况领款。王某祥在领取自家的那份之后,要求把隔壁老胡家的也领走,说那块地在多年前处理给了他家。
为了增加真实性,王某祥及其家属不仅编造了多个故事情节,还绘声绘色地描述了多个逼真的细节场景,甚至信誓旦旦地表示说假话就死全家,妄图以此骗取负责干部的信任。其撒谎气焰之嚣张,赖地决心之坚定,赖钱意志之顽强,一度让好几名经验不足的村干部动摇,也让胡家的维权行动困难重重。
2025年3月底4月初,河塌乡派出所牵头,会同河塌乡司法所,组织黄坂村和胡屋组相关人员针对梅屋山土地争议一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和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形成意见如下:
1、光伏租赁资金开始发放及以后,村民王某及其家属张某枝、王某文、王某才等在不同场合以不同事实、不同表述主张该地块被置换、权属已变更一事,黄坂村书记和派出所所长先后多次向王连祥或其家属告知事实部分应该固定不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签字,还要附上相关证据。
2、村委会和派出所均确认自2022年末王某提出异议至今,一直未收到王某或其家属关于事实的书面说明和证据。
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者应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后果。故此,王某等人关于争议地块的主张由于缺乏证据,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属于无效主张,不能被认可。
目前,王某一家两代四口对其赖钱赖地行为默不作声。
显然,你用民事诉讼规则来看待这一冒领事件,明显是适用法律不当:当事人为了冒领,编造理由、故事,难道不是属于诈骗行为吗?
“诈骗犯”当然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需要依据诈骗结果来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同于抢劫犯是以其行为来确定犯罪;但是,其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诈骗”,所以,依法对其以训诫,责令其作出“悔过书”,才是恰当的;据此,当地公安应当对其以训诫,具结悔过书。 梅屋山争议沟通过程(2025.3)
这事自从2022年发生直到2025年3月份乡里领导的介入,三年间,村里和队上也沟通过好几次,却几乎没有实质进展。
王某祥一家反反复复,对关键事实不断改变说法。贴在这里的是较为重要的一些沟通过程记录,黄坂村书记及包片干部基本上全程参与。
1、2022 年冬天,光伏公司结算梅屋山的地租和铁塔费用,队上领导给我家打电话,反馈王某祥要把我家的钱领走。王口头说两家当初有签过协议,写了东西,说这地现在是他们家的。
2、2023 年清明节期间,我回到老家,请黄坂村书记、包片干部一起沟通此事。王某祥改口说给地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但是河塌街黄忠保大爷在场。
3、2023 年 4 月 14 日,我返回北京后,我家人与村里书记电话沟通,提出可以让双方先对这块地的情况各写一个书面的文字说明,对两边的具体说法先进行固定,然后再据此进行事实认定。双方一致的部分可直接确认,只有不一致的部分才需要调查走访、寻找证据或线索。村书记明确表示同意。随后,我们把书面说明交到村里。
4、2023 年 5 月 12 日,村里书记反馈,与王某才进行了沟通。表示王某才不愿写情况说明,只说自己当年不在场,不清楚情况,是派出所处理的,需要查笔录。村书记还反馈河塌派出所那里已经找过了,没有,后面要去县公安局查。
5、2023 年国庆节放假期间,我们向书记询问进展。书记说王某才一直没有回复。我家意见是已经好几个月了,既然不给回复,那结论应该很明显了。村书记和包片干部基本认可,表示继续跟进。
6、2023 年 11 月 1 日,书记反馈王某才表示他们自己找到了笔录,东西在王某文处。
7、2023 年 11 月 3 日,在多次催要之后,王某才答复他们搞错了,笔录没找到。
8、2023 年 11 月 14 日中午,我家向书记征求后续的安排和意见。书记明确表示此事结论已经很清楚,肯定我这边明显占理,说是春节时当面处理。
9、2024 年 2 月 18 日上午,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两家到村里调解。当着村里多位村干部的面,王某文表示公安局当初调解桃树垄纠纷时只处理了其母张某枝受伤的事,土地置换是双方私下进行的,说是公安局对此不知情,也不关心。
10、2024 年 2 月 27 日晚上,王某文又说在处理其母张某枝受伤一事之前,他把土地置换一事向公安局的领导进行过汇报,说局领导向双方进行过确认之后,明确表示既然地的争议已经协商完毕,那他们就只处理药费的事情。所以,调解协议里没有对土地争议的处置情况进行记录,所以,换地一事其实无据可查。
11、2025 年 2 月 15 日上午,张某枝在村里当着村干部和胡屋队长会计的面再次改变说法,一口咬定这块地已经置换给她们家了,说是写了书面的东西,只是东西不在她家而在派出所。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4-27 08:11
显然,你用民事诉讼规则来看待这一冒领事件,明显是适用法律不当:当事人为了冒领,编造理由、故事,难道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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