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1-31 11:30

再说邮政储蓄所的“吃绝遗”

      在邮政储蓄所的拒绝死者存款由其母领取的“理由”中,要有“公证处的财产归属分配认定”。笔者认为:
   对于遗产的分配处理,我们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这一司法裁判的权力,是由人民法院来具体实施的。可见,现在由邮政储蓄所来对这一可能发生遗产争执,而并未发生争执的未来可能性,作出民事规定(其作为商业企业,没有行政权;更没有司法权),显然这明显具有越俎代庖的越权的含义。
      由此可见,邮政储蓄所的这一规定,缺乏法理依据。
      而这一规定的直接结果,那将会有一笔“不当得利”,归于银行;而这一结果,银行老板知道并应当知道。
      看来,其人的发财之术,确实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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