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 “绝遗” ?
在西藏奴隶制时代,奴隶死后的无后遗产,就全部归奴隶主了。这种现象,就叫“吃绝遗”。
今天,在宿松县也发生了类似事件:
地点:宿松县邮政储蓄所;
事由:死者甲在外地邮政储蓄所存有100元,其母依据通存通兑原则,提出以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其母身份证,领取该款。
邮政储蓄所提出:
除了以上书证之外,还要由公证处出具的财产认定归属证明,以防今后死者遗产在继承人中引发争执。
当事人认为:
该规定用于此,不乏合法性;但缺乏合理性:
首先,其母是低保户,生活困难,属于弱势群体,应当得到关照;
其二,储蓄所所称的“公证处证明”,其代价必定超过100元。所以,要取得该证明,没有现实意义;
其三,该规定的核心要义,是“防止死者遗产法定继承人可能引发继承争执”。然而,就100元来说,引发继承争执的可能性,在现实中,根据常识,是没有可能性的。
所以,笔者认为:
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做法,缺乏辩证思维;更缺乏人性的恕道。
而储蓄所主体,则是吃了不是“绝遗”的有后之“遗”。
所以,人们可以问:吃此“绝遗”,你们邮政储蓄所安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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