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兹艺术馆 发表于 2018-1-17 19:09

为园林广场塘边的老杨柳而哭泣

      宿松县园林广场塘边和宿松县林场,同岁的老杨柳树,春夏秋季时都是生机盎然,林荫道是市民锻炼时的首选地之一。      可是这么好的树,不知怎么就招惹了谁,被平地砍伐。是不是有人为的个人因素影响值得深思。就是瘦瘦身,也要两三年也能长回来,这平地砍让人无法理解。
      我在这里想问一个问题,象这些公共场所,超过五六十年的公共风景树,到底谁有权砍,需不需要报请林业部门。需不需要征求民意。








宿松市政 发表于 2018-1-18 11:39

关于对为园林广场塘边的老杨柳而哭泣的回复    “松兹艺术馆”网友:      首先对网友对林园文化休闲广场绿化设施的关注表示感谢!现就该擅自砍伐树木行为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1月14日上午,我单位林园文化休闲广场物业管理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广场池塘西侧“心园酒楼”正门口塘岸有柳树被人为连干砍伐。经我单位管理人员现场勘查,现场有4棵树龄超过20年、树高约六七米高的柳树已遭连干砍伐截断,被砍伐柳树枝干全部倒伏在池塘之中,被砍伐树木已无成活可能。      经现场了解询问,该擅自砍伐树木行为,系心园酒楼店主嫌树高枝繁叶茂,影响采光又多柳絮,就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安排砍伐。作为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我单位工作人员现场对砍伐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害与接收处理的要求,但砍伐人现场态度蛮横,表示拒绝接受相应处理。随即我单位向110报警并向城管执法局申请执法支援。但性质更为恶劣的是,当晚砍伐人居然再次将一棵树木上方砍掉一大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砍伐树木均系我县林园文化休闲广场区域内公共绿化树木,属城市绿化设施,因此我单位已经向县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对砍伐树木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宿松县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2018.1.18         

宿松县民 发表于 2018-1-18 15:48

据说心园酒楼的何老板是名警察,目前就在城管执法局上班。
事情如何处理,咱老百姓拭目以待......

JAPAY 发表于 2018-1-18 22:13

宿松县民 发表于 2018-1-18 15:48
据说心园酒楼的何老板是名警察,目前就在城管执法局上班。
事情如何处理,咱老百姓拭目以待......

到哪都有城管执法局的事,看来城管执法局不简单呐

县松佬 发表于 2018-1-19 08:44

宿松就有那么一部份老鼠屎,善为人者能自为。。。

阿宏 发表于 2018-1-20 10:35

心园酒店老板是公安局资深警察何祥中,在破凉当派出所长时在破凉开酒店,调到县城就在广场开酒店,有钱有权有身份,罚他,除了鬼相信,没人会相信。

宿松人真有本事 发表于 2018-1-26 10:07

这种行为确实要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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