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9 21:23

关于路遥先生的 “排桌子” 论


      路遥先生嘲笑我拍了法官的桌子,认为是莽夫的无智之举。今我将事情的原委公布于众:
      2014年5月,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姓女庭长根据我的申诉,要求我到该院面谈。就鉴定人杨石夏在经法院通知,并于开庭前已经收取了当事人800元后,其拒不出庭作证问题,李姓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我顿时大怒,不轻不重地拍了桌子,说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既然法律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如此情形,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和你院竟将此作为了裁判依据,请问:这是不是采信非法证据?并且,一审沙区法院和你重庆一中院,在裁判书都认定:“庭审质证时,原告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 而在本案庭审笔录中,对如此重要庭审事实,却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请问:庭长大人,这是不是你们法院编造的谎言?
      在一旁的法官连忙劝道:“老同志,你不要咄咄逼人嘛!这是我们庭长。”
      我说:“正好,请庭长正面回答我的提问,你们认为 “咄咄逼人”,只能说明你们理屈词穷。” 李姓庭长当时面色如纸(我绝无虚言),连忙说道:“我有急事,你老同志把要说的话,给他们法官说,并记录在案。我们研究后,回答你”。后,匆匆离开(应当是匆匆逃去,狼狈。)
      可想而知,此后,经我几次函询,重庆市一中院没有任何回复。
      据此,我请问路遥先生:如果是你,当如何?或低声下气,跪求开恩?或戳娘到比,怒骂一通?比起山人,可胜人一筹?
      人曰:站着说话不腰疼。你如上场,可能只会呆若木鸡,匹夫!



357 发表于 2017-7-29 22:16

按{乱象}帖中你善长的做法,捡讨,悔过,跪求谅解!

张学久 发表于 2017-7-30 09:03

有斗爭精神,待策略跟进!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7-7-30 23:11

有道是话看头,势看尾。请看,这一个是怎样拍庭长桌子的。他介绍了为是么事要面谈的。庭长说了什么,就拍庭长桌子的,至于为什么要拍桌子,先暂时不研究,等到认清了庭长讲的话对不对,有没有支持这个人,然后再来分析拍桌子的理由,是不是充分必要。※※※好在宿松杂谈,他本人不能篡改,杂谈上他发出帖子后,可以直接复制。帖子说2014年5月,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姓女庭长根据我的申诉,要求我到该院面谈。就鉴定人杨石夏在经法院通知,并于开庭前已经收取了当事人800元后,其拒不出庭作证问题,李姓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我顿时大怒,不轻不重地拍了桌子。※※※路某人认为,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姓女庭长,根据炮手老江的申诉,要求面谈。其中就鉴定人杨石夏,开庭前已经收取了当事人800元出庭费。没有出庭质证,李姓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是在支持炮手老江的申诉。一个庭长在说某案件审理中有瑕疵,这个案件可以继续审理,直到没有瑕疵为止。不就是支持提出的再审申请吗?此时,炮手老江拍桌子的用意,是不是希望李姓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不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呢?不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还要求再审申请干什么?帖子下文介绍了为什么要拍桌子,比较乱,姑且整理一下。1、裁判书都认定:“庭审质证时,原告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是不是你们法院编造的谎言?”2、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和你院竟将此作为了裁判依据(帖子作者没有公布鉴定上说“依据杨石夏鉴定为鉴定依据”),竟将此,的此字,是不是指“杨石夏鉴定为鉴定”?比较模糊。为什么说模糊呢?如果此,是“杨石夏鉴定为鉴定”,就自己推翻了上面1条“《裁判认定》是法院编造的谎言”。如果此,不是“杨石夏鉴定为鉴定”,就不会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单一个此字。就不足以说明拍桌子的两个理由充分和必要。推及其余,看官就不知道他想怎么样?他能怎么样,连那么支持他的李庭长,都遭到他拍桌子,宿松网民还有什么办法帮得上忙,我看没有?以上就是听他说评书那样,就他话说话的。我认为“勇气可嘉,鲁莽不值”。谁又知道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呢?依据评贴他说的:“据此,我认为,我们并不缺乏法律,而缺乏的是,没有忠诚于法律的人。”的意思,法是好的,不缺,没有忠诚于法律的人,他连我讲的“这是执行人马虎。”都要说不该,而他自己只说“没有”就可以算了充分表现了他胆小怕事。像《乱象》帖子那样,发帖又带说明“未经核实(我能核实?)的情形下,发表了《乱象》帖子,给有些人造成了事关前途的负面影响,……我再次赔罪,叩首,万请发怒之人息怒。 叩首人:炮手老江。”可怜兮兮的,怎么可能在李庭长面前拍桌子呢?不是睁眼说瞎话吗?※※※请同志们重温他那一个台词:裁判书都认定:“庭审质证时,原告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以上这是两句话,1、在庭审质证时,原告提出了什么?(原告提出的,法庭采纳了没有呢?没有说)。2、在庭审质证时,原告拒绝了什么?(原告拒绝的,法庭采纳了没有呢?没有说)。在庭审质证时,原告拒绝了延期开庭。法庭就只好开庭吗?还是原告拒绝延期开庭“无效”,暂时休庭呢?啊!你这一边拒绝延期开庭,这一边证人又不在,你等不得证人来到,就要质证,不就是要趁人家不在场,否认人家证据吗?按理拒绝无效。关键证据不在质证里面,暂时休庭是对的。你把这个台词哄洋鬼子吗?编瞎话,很容易被识破的。老汉我一直在出于同情心,不揭露罢了。你那么大人了,自说自话,会司空见鬼的。

wzt19921220 发表于 2017-7-3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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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7-7-31 15:59

为再审申请,在接受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庭长面谈时。长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姓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我顿时大怒,不轻不重地拍了桌子。我们大概还原一下炮手老江的帖子。假设有这样的民事诉状再审申请民事诉状再审申请原告:炮手老江被告: 1、杨石夏被告:2、诉讼请求:一、返回原告800元出庭证人费。二、鉴定人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杨石夏不出庭质证,影响了案件判决公平。…、N、案件证据不明,撤销判决,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鉴定人杨石夏。在经法院通知,并于开庭前已经收取了当事人800元后,没有出庭作证。(有承办法官王梁编写的《电话笔录》,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林育钧的答复是:
  “鉴定人杨石夏未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存在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现有的承办法官王梁编写的“电话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都没有能证明以上认定的文字;)杨石夏不出庭质证,影响了案件判决公平。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炮手老江2014年5月日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拍庭长桌子的。拍桌子是不对的。也不应该。只因为庭长一句话,炮手老江顿时大怒。李庭长错了吗?李庭长是不是支持炮手老江再审申请,个人有理解权力。评贴允许说话,我认为支持了。如果李庭长不支持炮手老江的再审申请,只要把只字换一个不字。请读者比较。原:“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换:“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不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接下来对李姓庭长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作分析。作为一案开庭审理,证据不是唯一的,质证有效后,为合法证据。案件的判决裁判书,依据有效的证据裁定,采用这众多的有效证据里,如果有一个证据断链,可以由控辩哪一方提出异议,补充足够的证据。如果理由充实,庭审采纳意见,不同意意见,就会说无关,就会说意见无效。也可以在足以说明事情真相的情况下,裁定。即便裁定有错误,当事人不服,允许在规定的时效内,上诉。当事人,或者其它人,可以认为案件审理有瑕疵,但没有权力阻止裁定。司法裁定,有司法自由裁量权,这个司法自由裁量权,有两个意思:第一,司法有独立性,是自由的。第二,是对事实的认定,过错范围内,有权裁定错误的大小。当重庆一中院信访庭李庭长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首先是,作为评价,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存在。其次是认定原审有司法自由裁量权。但是,最关键的,就判断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就有怀疑案件裁判不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放弃再审申请。在接访领导只回答了这一句话的情况下,如果信访人就拍庭长桌子,质问人家领导,而不是对接访领导继续询问——如何申请,那么接访领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借故走开可以,闭目养神也可以。都没有侵犯信访人的法益。说不定,下一个来接访领导,会符合你的心意,不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下一个领导,换一个字,只说:“鉴定人杨石夏没有出庭作证,不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你就不会拍人家桌子了。(堪笑这--宋国狙公的猕猴,--暮四朝三了)那时节,接访领导,虽然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借故走开不可以,虽然,闭目养神也不可以。问:信访人的法益得到保障了没有?答:呜呜!…没有!不还是的!你吹胡子瞪眼睛,拍桌子打板凳!有用吗?我看没用!不但没有用,负面影响很大,不可取。更何况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拍桌子,拍的不是地方。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7-7-31 22:23

反正炮手老江喜欢回忆失落,
依据炮手老江帖子,我们模拟一下庭审,第N次笔录——“剧本”时 间:2013年11 月28日上午9:30分地点:重庆沙区法院第5审判庭审 判 长:X 审判员:Y 人民陪审员:AA,BB。书 记 员:承办法官王梁按部就班,完成就绪(从略)记:原告:炮手老江。被告:医方YY。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 2、 3、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无
  被:无
  第三人:无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长: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原告:请传告法医鉴定人杨石夏到庭。长:传原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局长:“鉴定人杨石夏未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存在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原告:上次在n次庭审,承办法官王梁“电话笔录”中没有一个字提到。我反对。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局长:那是n次庭审,这是N次庭审。长:反对无效。原告:请再传告法医鉴定人杨石夏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上次鉴定会上,鉴定人杨石夏称:本所收受沙区法院委托,对江礼勇死亡一案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对法院负责,其余人若有疑问,本所慨不回答。其鉴定结论是:1、否认医方:术前补充诊断(患者):右肾积脓,判定手术指证明确。2,结石被粉碎后,结石内细菌毒素入血致患者爆发脓毒败血症而亡。既然法医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长:法医未到庭,因原告提出依法否定了法医鉴定。长:原告是否同意用以上n次庭审,和其它有效证据。原告:原告只依据《民诉》第78条,否定杨石夏的鉴定无效。长:对无法当庭认证的证据,合议庭将根据本案的各种证据材料综合认证。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证据1、风险协议签字 ,用以证明没有过错。证据2、手术前中后阶段医护纪录,用以证明没有过错。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原:1,鉴定人否认被告两位教授根据临床医疗程序得出的诊断结论,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不符:己方承认事实即为证据,无需再证;2,开庭前杨石夏已经收取了当事人800元,要求返回原告。长:肃静!提醒注意,这里只是质证阶段。(接上午N次)长:各方当事人是需要继续发言。(没有议论)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江礼勇医疗意外,不是医疗过错,签与医患双方风险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共同为医疗风险承担责任成立。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重庆沙区法院信访庭胡杏庭长:“庭审质证时,原告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原:在本案《庭审笔录》n次记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发生原告有如此意见向法庭陈述。:“如此重要庭审事实,为什么在本案庭审笔录之没有记录?在承办法官王梁的电话笔录中,有他向当事人和鉴定人提出过延期开庭的意见的记录吗?而其 “电话笔录” 中,清楚地载明:“王: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 请问:你的提问的事实依据在哪里?长:那是n次庭审,这是N次庭审,n次庭审记录没有,不等于N次庭审记录。庭审记录也不是于“电话笔录”。长:经过二轮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长: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没有,被告没有)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原告(签字“炮手老江”)被告(医方YY签字盖章)长:鉴于原告、被告都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将于某月某日某时听候宣判。医案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备注:以上是依据炮手老江的帖子,模拟一次庭审,说说玩的。用以回报他的骂骂咧咧,我学不会炮手老江骂街的本事,我学会了炮手老江编故事,说评书的毛毛雨。试写了这篇“剧本”。“剧本”,虽然这不同于一般的对网友帖子的认定。可是也是为了,捋清案情的一种议论方法。希望读者喜欢。本篇“剧本”,不作为法律事务中依据,如有真人真事雷同,纯属巧合,声明:本人不对巧合的事,承担法律责任。为看此篇“剧本”气死的,不偿命,不慰问,转载后果自负,概不与我“剧本”相关。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8-1 08:51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我纠正你路遥虚构的重大“法律事实”:
1,司法局长林育钧没有出庭;
2,《庭审笔录》中没有提到《司法鉴定意见》;
3,审判长没有提到“风险协议”;
4,审判长没有当庭作出对事实的认定;.
5,胡杏女流没有出庭;其发表诡辩的时候是在一年之后,与最高法的视频信访结束后,山人与众法官的舌战时。
顺便说,《庭审笔录》中,没有提到鉴定人有“书面质证意见”向法庭提交;而当事人至今也不知“书面质证意见”为何物。
由此可见:没有以上法律事实(从路遥的剧本看),路遥的剧本纯粹就是为争颜面的无稽之谈。而从学者的观点看来,求真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而你路遥,“真”都不顾了,还有什么学风可谈?作为为人处事的基本素质,没有“真”,何以处事?何以交友?那就是一个无赖嘛!
想你路遥,年事已高,满头白发,却如此德行。我今送你白绫一根,了此残生,也算是知过而改否?

张学久 发表于 2017-8-1 10:09

张学久 发表于 2017-8-1 10:57

张学久 发表于 2017-8-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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