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路遥先生:你没有明白
虽然,你言语恭谦,但我认为,你没有抓住要点。在本案中,要点是:一二审裁判依据没有事实,法理证明其有合法性:鉴定人在完全具备法定出庭要件时,拒不出庭作证;鉴定人的所谓 “书面质证意见”,在本案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没有一字提到。而鉴定人不予出庭,没有一审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所证明有 “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以书面质证意见提交法庭” 的法律文件。所以,重庆市司法局的说辞,是虚假的。至于 “司法鉴定委托人”,鉴定费8000元,那只是次要问题。
而提出申诉或再审的法定事由,只能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中13项法定事由中任意一项。本人所具的法定事由是第(四)项,和第(十三)项:
(四):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指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
(十三)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指判决书谎称:“在法庭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
至于鉴定内容的虚假,委托人资格,鉴定费欺诈,受诉法院是不会看的。
你有一比:“发现了满山石头”。我倒欣赏此语。翻译成白话,就是:发现了重庆市的司法体系,甚至最高法,最高检,那些官僚们,个个道貌岸然,油头粉面,貌似庄严神圣,实则是:或与不良之徒串通一气,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高高在上,对来诉,来投置之不理,与不公官员结成官官相护的关系网;或漂亮话说得摇头晃脑,煞有介事,实则是,官大不干事,风头里面混,三年州知府,名利双丰收;退休享清福,只等阎王收。伟大与繁荣,只归其人有。不公与欺凌,该你布衣受。呜呼与哀哉,带到棺材来!圣君灯下黑,说了不愉快。说了是白说,白说也要说,管你愉快不愉快!一首打油诗,送给先生听。
有本事自己写去,不要抄袭别人家的,楼主你牛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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