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与张学究商榷
看了先生再回帖,有些茫然,但不得不说:
1、“没有依据不准第三方获利”:我认为,这是以结果论证原因的方法。显然,这是逻辑错乱的错误;
2、“政府不是该诉的行政许可的审批主体”:自来水厂的回复已清楚地表明:其实行阶梯水价的依据是县物价局的批复,且经过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所以,认定是县政府成行了自来水厂申请实行阶梯水价的行政许可申请。这是没有疑议的。
3、“他依规收费错在哪里?”:你再次重复 “1” 的错误逻辑。
4、“一般行政诉讼不愿意主张第三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应当为“不愿意否定第三人的权利”。既然我否定此行政许可的合理性,而此行政许可又使第三人额外获利,所以认定其之间有因果关系,进而否定第三人的额外获利,也就有了逻辑上的关联性。
5、“审批与批准有不同的权责”:我看不出这两个慨念有何本质区别,请赐教。
再次说明我的诉讼思路:
事由:自来水厂向县物价局提交了实行阶梯水价的行政许可申请(理由不明);县物价局根据市政府《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并经过了法定的论证程序,论证标的不明,但从其依据(即《通知》)来看,应当是该《通知》的唯一依据 “必要性”。而所谓 “必要性” 的三个论点:
1、我省年降水量不足全国年降水量的二分之一;
2、实行阶梯水价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对促进节约用水也有重要意义。
驳词:
关于 “1”:没有权威气象部门的数据证明;就我县而言,“年降水量不足全国年降水量二分之一”,就凭直觉,可以否定之。况且,我县从未发生过饮水困难。
关于 “2”:在我县富水地区,为实行阶梯水价而刻意强调节约用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浅层地下水是一种流动水层,取之而自补。所以 “可持续利用”,就我县而言,纯属无稽之谈。
关于 “3”:这一论点是在前两个命题成立下,推论出的再生命题。既然前两个命题已无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其自然不成立。
再说一遍: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就在于那个《通知》,而《通知》的关键,就在于其没有事实依据的 “必要性”。
或许,先生认为只要是红头文件,就是圣旨。先生错矣。历史上,红头文件也有错的,甚至是极其错误的,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些红头文件······。
拧不拧得清,请先生慎思。
江老先生:你好!
作为忠诚网友之间就亊件的探讨,本着现象看,孰是孰非难以定论,从实质看,企业生存宗旨是为合理利益而生存,你无可厚非,况且,水厂是持有官方行政许可证不超许可范围收费,至于产生异议,于他毫无关联性。
虽然国家支持赞同民告官,但你必须要双方主体适格,证据牢固,否则,吃力不讨好!就倒不如在家细品粗茶,览古今,看史载,万千世亊,尽在细品余味中!
作为知己,我必须谨呈直言,望酌斟。并恭候你光临我厂作客指导,再握!1395561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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