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省政府《阶梯水价的通知》对我县的真实性
本帖只对其 “实行阶梯价的必要性” 提出异议:
1、其称:“我省年降水量只占全国平均降水量的二分之一”,此语是否有数据为证,不得而知。况且,此是否影响到我县饮用水的供给,专家是否有定论,不得而知。但就我县从未发生过饮用水荒而言,其所谓 “必要性”,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况且,我们知道,水是一种流动资源,不存在积累问题,犹如电一样。所以,节约用水,在富水地区,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以据此谈节约用电,那则是另一话题。
2、据此,将贫水地区的政策,妄施于富水地区,对于企业来说,人们只能认为是趁火打劫。而且,这一打劫,显然具有官商勾结性质。
总之,为了钱,是否可以不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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